外籍看護 (2)
外籍幫傭申請資格與條件:
● 本國人申請家庭幫傭之條件
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與被照顧者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者。如:父母、兒女、祖孫
(一) 有未滿六歲之子女,且同一戶籍者。
(二) 有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親屬,且同一戶籍者。
(三) 無子女或子女未在國內,且滿七十五歲以上,乏人照顧者。
(四) 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不用累計點數)
※符合上述條件之家庭,按下列記點方式累計點數滿十六點 以上者,既可以其同居住者之直係親屬,其中一人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數一戶以一為限。
項目 | 點數 | 點數 | 項目 |
未滿一歲之子女 | 7.5 | 7 | 滿九十歲以上之親屬 |
滿一歲至未滿二歲之子女 | 6 | 6 | 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之尊親屬 |
滿二歲至未滿三歲之子女 | 4.5 | 5 | 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之尊親屬 |
4 | 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之尊親屬 | ||
滿三歲至未滿四歲之子女 | 3 | 3 | 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之尊親屬 |
滿四歲至未滿五歲之子女 | 2 | 2 | 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之尊親屬 |
滿五歲至未滿六歲之子女 | 1 | 1 | 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之尊親屬 |
● 外國人來華投資或工作者申請家庭幫傭之條件
(一) 公司資本額中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外籍總經理(Chief Executive Officer,以下簡稱 CEO)以上人員;或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 |
(二) 公司上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外籍CEO以上人員;或當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 |
(三) 公司所聘任之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上年度在華繳納綜合所得稅之工作薪資達新台幣三佰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廿五萬元以上者。 |
期滿重招: 1. 外籍幫傭期滿前四個月,申請人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前述條件(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 2. 以三胞胎專案申聘者,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時,其條件放寬為六歲以下之三胞胎。 |
● 家庭幫傭應準備之文件
項目 | 本國人申請者 | |
1 |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
2 | 申請人及小朋友或老人家之戶口名簿影本 | |
3 | 申請人私章乙枚 | |
項目 | 外國人來華投資或工作者 | |
1 | 申請人之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 |
2 | 申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影本(請核實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章)。 | |
3 | 符合公告事項第五-(一)項規定者,另須檢附外國人來華投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核實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章)。 | |
4 | 符合公告事項第五-(二)項規定者,另須檢附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請核實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章)。 | |
5 | 符合公告事項第五-(三)項規定者,另須檢附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請核實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章)。 |
● 家庭幫傭申請人費用及負擔費用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