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的類別及條件
您知道『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定為何?如何申請補助?
低收入戶的類別及條件一覽表
100年度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 | |||||||
省市 | 類別及條件 | 100年度最低生活費 | |||||
臺灣省 |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三款 | 9,829 | |||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
臺北市 | 第0類 | 第1類 | 第2類 | 第3類 | 第4類 | 14,794 | |
全戶均無收入。 |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小於等於1,938元。 |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938元,小於等於7,750元。 |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7,750元,小於等於10,656元。 |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0,656元,小於等於14,794元。 | |||
高雄市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第四類 | 10,033 | ||
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無一定財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者。 |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 | 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 | ||||
新北市 |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三款 | 10,792 | |||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
臺中市 |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三款 | 9,945 | |||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
臺南市 |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三款 | 9,829 | |||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
福建省 (金門縣及連江縣) |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三款 | 7,920 | |||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家庭財產限額 | ||||||
地方政府 | 動產 (存款+投資) |
不動產 (土地+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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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 ||||
臺北市 | 每人以15萬元為限 | 每戶以550萬元為限 | ||||
高雄市 | 每戶(四口內)以3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5萬元 |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 ||||
新北市 | 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 每戶以325萬元為限 | ||||
臺中市 | 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 ||||
臺南市 | 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 |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 ||||
金門縣 連江縣 |
每戶(四口內)每年4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0萬元 | 每戶以230萬元為限 |
備註:
(1)最低生活費,每年度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
(2)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製表: 9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