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的類別及條件

您知道『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定為何?如何申請補助?

低收入戶的類別及條件一覽表

100年度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
省市 類別及條件 100年度最低生活費
臺灣省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9,829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臺北市 0 1 2 3 4 14,794
全戶均無收入。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小於等於1,938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938元,小於等於7,750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7,750元,小於等於10,656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0,656元,小於等於14,794元。
高雄市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10,033
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無一定財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者。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 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
新北市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10,792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臺中市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9,945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臺南市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9,829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福建省
(
金門縣及連江縣)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7,920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家庭財產限額
地方政府 動產
(存款+投資)
不動產
(土地+房屋)
臺灣省 每人每年以75千元為限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臺北市 每人以15萬元為限 每戶以550萬元為限
高雄市 每戶(四口內)以3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5萬元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新北市 每人每年以75千元為限 每戶以325萬元為限
臺中市 每人每年以75千元為限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臺南市 每人每年以75千元為限 每戶以300萬元為限
金門縣
連江縣
每戶(四口內)每年4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0萬元 每戶以230萬元為限

備註:

1)最低生活費,每年度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

2)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製表: 9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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