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障手冊
照護福利
101年7月11日起,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
新制將以 ICF 做為評估方式,
除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
(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
改為ICF之 八大系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
申請條件
設籍本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範圍者: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
及其功能
及其功能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
構造及其功能
構造及其功能
6.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
及其功能
及其功能
8.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