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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障手冊

照護福利

如何申請障礙手冊(證明)?

信息圖示
101年7月11日起,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
新制將以 ICF 做為評估方式,
除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
(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
改為ICF之 八大系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

申請條件

設籍本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範圍者: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
及其功能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
構造及其功能
6.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
及其功能
8.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推輪椅圖示
信息圖示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將以 ICF 做為評估方式,
除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
改為ICF之 八大系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

申請條件

設籍本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範圍者: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推輪椅圖示

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申請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未滿14歲,檢附戶口名簿)
3.
申請人 3個月內 1吋 半身照片3張
4.
申請人印章
5.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初次鑑定者免持)
6.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
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7.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
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 應另檢具
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8.
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
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
(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
      或維生設備
(3) 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
      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1. 申請表
2. 申請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未滿14歲,檢附戶口名簿)
3. 申請人 3個月內 1吋 半身照片3張
4. 申請人印章
5.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6.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
    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7.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
    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
    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8. 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
    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
    (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 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
         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身心障礙手冊申請地點

障礙手冊證明鑑定流程

障礙手冊證明鑑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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