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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Q&A

雇主區

答:視照顧情況而定,原則上不需另外的房間,但需有獨立的寢具及床墊。

答:可以,但僅限於被照顧者個人的簡易食衣住行處理。

答:每家提出的服務與需求皆不相同,愈是嚴格要求看護品質的公司,所需的費用皆不貲,但是服務態度 當然也不一樣囉!!

答:本公司的僱主與看護都是經過各方面的媒合之後,找出最適合的人選來服務,如果僱主或看護其中之一方發生不滿意或不能勝任的情況時,本公司尚提供換人機制,若不適任立刻換人。

答:僅限於被照顧者個人房間清潔,不含全家區域打掃(不打掃其他家屬之房間與廁所) 。

答:專業、證照、細心、經驗等等都是選看護的要素,仲介會篩選看護的品質與專業能力,讓客戶有更多的機會可以找到適合的看護。

答:不行,即便看護的身份是護士,本公司不同意所派出之看護與客戶做侵入性的醫療行為。若有必要,請醫院內的護士代為處理較佳。

台籍看護區

答:不限年齡,二度就業者,凡只要有細心、耐心、對看護工作有興趣者都可以。無經驗者本公司會有培訓的課程。

答:台灣已然進入老化的社會,因為少子化,所以將來的老人只會更多,在家人無暇照護的情況下,看護是最好的選擇。

答:公司有無註冊商標,是否為政府認可之公司行號;對看護有無不合理要求事項,如要求看護做不合理的工作等。

外籍移工區

答:外籍家庭看護工
A:必須經過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三次或六個月,且病人病況穩定符合須24小時專人照護開立病症及失能診斷證明書方可提出申請(申請人與被照顧者需三等親內)。

B:殘障手冊【11種症狀重度或極重度】詳細內容請參考本網站。
以上兩種申請方式二擇一。

外籍家庭幫傭 - 須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且同一戶籍一等親內有75歲以上老人及6歲以下小孩合計滿16點即可提出申請。

答:按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移工入境後勞雇可以隨時自行選擇更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承辦業務,若原仲介無法繼續做服務,則可以另行選擇有許可證號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即可。

答:如申請的雇主符合勞委會公告規定的條件,其申請相關條件皆已備齊,由本公司開始作業,正式提出申請,國內手續須40天,國外手續須30天,約莫70個工作天【不包括例行性假日】。

答:先行了解問題狀況,按勞動契約規定外籍移工有三次改善的機會並且先以口頭勸勉;若溝通無效,安排至當地勞工局辦理離境核備(須雙方同意提前解約),請僱主將護照、居留證及每月的所得稅額,交由本公司行政人員辦理離境事宜,遣返當日至家中告知外籍移工後,立即打包並注意其脫逃,將剩餘工作天數向勞委會提出申請遞補公文。

答:按【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尋找並於失蹤後的三日後三天內核報當地勞工局、移民署專勤隊、勞委會,滿六個月外勞若未查獲者可申請遞補。

答:按【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外籍幫傭/看護工入境後3日內須做初次入境體檢,【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之後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亦需至衛生署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答:可以,必需先報備勞委會許可,以一次兩個月,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答: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可強行扣留外籍移工證件;但在雇主的立場,是為了怕外籍移工遺失證件後補發手續繁瑣或對雇主不誠實發生逃逸等情事,認為保管外籍移工護照是較為安心的做法,因此雇主可與外勞協調請外籍移工簽具保管同意書後雇主則可代為保管。

答:在【勞動契約】中並無明文規定工作時間,一般而言多為早上六時至晚上十時,每日需讓外籍移工有足夠休息時間(不得低於八小時),每七天有一日例假。

答:外籍移工來台工作依規定需加入全民健保,遇就診時其相關費用皆由外籍移工自行負擔,若嚴重需人照料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協調溝通照料。

答:根據【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移工每工作七天可享有一天假日,但休假日期並無規定為例假日,所以雇主可與外籍移工自行協調溝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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