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製作的「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法令 宣導手冊」中,其中一目的在使雇主們能夠更加認識外籍勞工、瞭解相關法令。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 合法聘僱外籍勞工 ,而且在互相尊重、彼此信賴的對待之下,外籍勞工朋友也能「以心相待、以誠服務」,成為每一位雇主的得力幫手。
若您是欲僱用外籍勞工或已僱用外籍勞工的雇主,有關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法令 ,您.一定.要.知道!
>外籍勞工申請作業規定
- 雇主不可於原聘僱外籍勞工未出國前即先引進或接續聘僱新外籍勞工
- 雇主不可“未經外籍勞工同意”擅自扣留或侵占外籍勞工的財物、護照及居留證
>相關勞動契約、收費之規定
- 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薪資,不得預先扣除仲介服務費等費用
- 雇主應提供有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表
>對外籍勞工指派工作之相關規定
- 雇主不可隨意僱用來路不明外籍勞工
- 雇主不可用自己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僱用
- 任何人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
- 雇主不可聘僱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的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 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的外籍勞工
- 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 雇主應於規定時間內安排所聘僱外籍勞工接受健康檢查,並函報衛生主管機關檢查結果
- 雇主不可不為所僱用的外籍勞工辦理參加健保手續
- 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應以「書面」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專勤隊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雇主應通報事項
-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 雇主應於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 雇主與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遵守相關法令保障自身權益
-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2款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 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 另,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提醒您,遵守 聘僱外籍勞工法令 相關法令, 合法聘僱外籍勞工 ,才能保障雇主自身權益。
若您對申請外籍看護或 外籍看護 事項有疑問,歡迎您來電洽詢 0800 232 088
資料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法令宣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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